-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中的首要条款2024年07月30日 15:08
-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指明适用法律,一般少争议。首要条款带来争议包括效力与管辖问题。我国司法认为虽提单载明适用外国法,但未排除他国法院管辖权,且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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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航空运输纠纷律师简述立案后撤诉是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2024年07月18日 15:04
- 中国诉讼时效期间曾由二年改为三年,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起诉后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支持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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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对于高价值货物的货损承运人是否承担2024年07月10日 16:13
- 在物流运输实际业务中,承运人或代理人运输的不仅有普通货物,还有高价值货物,例如高尖端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奢侈品衣物、首饰、用品、玉石、钻石、稀有矿石等,该类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上述高价值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数额要如何计算?是按托运人主张的价格,还是按当地的市场价格,又或者是托运人购买时的价格?本文就该问题进行解析。 在(2019)新71民终23号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与上诉人南航新疆分公司、被上诉人义乌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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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如何确定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2024年06月05日 15:10
-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海事海商等领域17年,是23家物流协会和460家物流企业的法律顾问。文章讨论了多式联运的定义、特点及其在远洋运输中的主导地位,并涉及了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和《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各区段应适用该区段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同样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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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民用航空器碰撞的管辖2024年05月14日 14:38
- 民用航空器碰撞事故发生后,航空运输承运人或代理人将不可避免的面临索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就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争议的解决了。旅客、货主向哪一个、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个指的分析的问题。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解决“哪一个”的问题,级别管辖解决“哪一级”的问题。 首先分析航空器碰撞的地域管辖。无论是航空器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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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如何理解托运人应指示正确目的地的义务2024年05月07日 15:07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与海上、公路、铁路运输一样。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向承运人指示货物运输的目的地,航空货物运输也不例外。只不过因为航空货物运输有其特点,其目的地就更加复杂,有可能根据其贸易术语的不同,目的地也不同,(航空运输纠纷律师)例如,有指示工厂交付、指定目的港交付、边境交货等。但无论目的地如何变化,贸易术语如何应用,其正确的目的地肯定有一个准确的地点。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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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纠纷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如何举证2024年04月29日 14:28
- 电子数据证据既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身处航空运输纠纷当事人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如何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其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采纳该项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提供视听资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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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活扣与死扣2023年11月15日 14:25
-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包括通用航空器、商业航空器,目前司法实践中,民用航空器的保全和处置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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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2023年10月31日 14:13
- 航空货运与海上货运有相似之处,多为国际运输,兼具国内运输。其运输凭证亦有相似之处,航空货运中运输凭证称为航空货运单,海上运输中则为提单。在海上运输中,提单不单单有运输凭证的作用,并且其本身就是物权凭证,在司法实践当中,例如针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视为侵权诉讼。相比较之下,航空货运单就要“逊色”许多,航空货运单在当前环境下,还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在航空货运领域中,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是否在将来的某一时期之后也可以作为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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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界定2023年10月30日 15:47
-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997号 原告:上海九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B1公司”) 被告: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简称“B2公司”) 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德国公司)(简称“B3公司”) 判决结果:对A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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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纠纷]历时三年多,标的额45万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终胜诉!2023年10月19日 15:53
- 原告与被告一系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长期交易关系,被告一委托原告处理货物的国际航空运输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下达委托指令,沟通货运信息、核对账目及沟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称因资金问题逾期支付原告运费。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一通过邮件对账确认,截至对账当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计划后并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运费453067.3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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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2023年09月05日 08:56
-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但是如何去认定什么叫做“转委托”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事情,有时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请一位“履行辅助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给受托人找了一个帮手帮助其打理一些事项而已。尽管如此,这两个概念之间却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区分开,什么时候是“转委托人”,而什么时候又是“履行辅助人”,它们分别又会得到法律上怎样的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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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2023年08月24日 16:51
-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主体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内进行登记,当船舶被扣押并将导致拍卖之时,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的人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否则,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视为是海事请求权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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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背面条款效力的认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师2023年07月26日 14:55
-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系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经过协商的提单背面条款亦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确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依据。国际航运界,诸如B公司等大型班轮公司均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制式提单背面条款,并公布于班轮公司的官网。该类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对运输合同所涉主体的界定、首要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对于提单合法流转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识趋于一致,即后手提单受让人因未参与提单背面条款协商过程,该条款对后手善意受让人不生效力。诉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货人身份自托运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处受让该提单。虽然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参与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协商过程,该背面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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