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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简述如何理解航空运输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1-10 17:11:13【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举例说明,北京一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向北京一家实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本公司常年从事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每公斤货物运费20元。北京实业公司回邮件称:好的,本公司一票1吨的货物由贵司承运。此处的电子邮件为法律上的要约,北京实业公司的回邮则为承诺。

在(2018)豫民终1449号上诉人河南西联速递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晟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速递)因与被上诉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航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2013年4月1日,国泰航空与西联速递签订《国泰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任命协议》,约定国泰航空任命西联速递为协议附表1所列的国家里的国泰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任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西联速递接受该任命,并须根据协议附表2所列遵守应予国泰航空款项的结算程序,除另有明确约定外,西联速递应负责向国泰航空全额支付全部款项以用于根据本协议订立或安排的航空货运或货物运输。协议签订后,国泰航空先后于2013年4月28日、5月1日、5月3日、5月5日在国泰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将西联速递下单委托运输的26643公斤的货(26.643吨的货)安全运到美国的纽约、洛衫机、芝加哥等目的地。2013年4月10日国泰航空向西联速递发送主题为“关于CX包量协议”的邮件,该邮件称“关于我们原来谈的100吨/月包量,申请价格如下:CGOLAX/SFO/YVR11,ORD11,JFK13……,以上价格需要再加上燃油和战险” 。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运费单价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涉案2013年4月1日《国泰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任命协议》对运费单价虽无明确约定,但国泰航空在向西联速递4月10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对运费单价进行了明确,对国泰航空的该份邮件,西联速递虽称其不接受,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在4月28日便开始向国泰航空下单委托运输,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单价已达成协议。

我们团队认为,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向托运人发送的邮件有明确的的价款,明确的单价标准,虽然托运人未置可否,但随后就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其构成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承诺。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从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