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专业物流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案件、陆路运输案件、航空运输案件、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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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即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必须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产生的费用。航空运输过程中,运输环境和运输条件千变万化,当托运人关于货物提回、中止运输、返回机场或者向另一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指示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时,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置货物或者安排航行?
我国《民航法》对此种情形有相关规定,即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二条亦有此规定。当托运人关于货物提回、中止运输、返回机场或者向另一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指示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时,承运人应向托运人通知,旨在让托运人再次给予新的指示,以便合同的履行。
举例说明,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意大利乙公司进口中国甲公司的一批手机芯片,由甲公司负责运输。甲公司与四川航空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由四川航空公司负责承运该笔货物。在飞机飞至阿塞拜疆上空时,甲公司通知四川航空公司由于乙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没有付款,便指示返回起始机场。四川航空公司在返回机场的过程中,机场所在区域突降暴雪,飞机无法降落,即使强行降落将面临极大的坠毁风险。四川航空公司即刻通知托运人其指示无法执行,托运人因暴雪缘故通讯中断,与承运人失去联络。四川航空公司不得已降落于邻近其他机场,期间产生费用若干。
我们物流律师团队认为,承运人的此次备降保全了航空器以及货物的完好,值得称赞,但在我国《民航法》和《蒙特利尔公约》中均无规定遇到托运人拒绝指示或者无法指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理。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在邻近的安全机场备降,依据基本常识判断,其已完成了运输合同的约定。
物流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从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