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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新规生效,空运合同不改将导致重大损失!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4-12-31 11:03:20【

蒙特利尔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绝大多数物流企业、航空公司在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货差货损时援引的准据法。

其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条款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免于巨额赔偿。但是,蒙特利尔公约会定期修订责任限额的标准。

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任限额在公约生效后由国际民航组织(以下简称ICAO)每隔五年复审一次,并在复审结果表明通货膨胀系数已超过百分之十时,修改责任限额。ICAO目前完成了复审工作,通胀系数已确定超过了10%的阈值,所确定的通货膨胀系数为17.9%。因此,ICAO决定对于公约相关责任限额进行修改,建议对每公斤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由22特别提款权提高至26特别提款权,所修改的责任限额自2024年12月28日起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所有当事国生效。

那么,责任限额到底有了什么变化呢?

2024年12月27日前,如果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国际航空运输期间的货差货损最多承担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1USD=0.726SDR)为上限的赔偿责任。物流企业、航空公司在航空运单上也往往会会援引该条款,用以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

但是根据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最新发布的修订蒙特利尔赔偿限额条款标准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8日开始,前述责任限额由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变更为26特别提款权,如果航空运单没有做出相应修改,那么可能会导致因为责任限额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同时,因为责任限额标准的提高,在合同的草拟和商业谈判的过程当中,应当以新修订的责任限额条款为基础,需要及时更新,与时俱进。

这时就会有人问了,如果不修改相应的面单条款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最严重的后果莫过于会导致保护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条款无效,从而导致承运人或货代企业在货差货损时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在处理国际货物航空运输时,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优先适用该公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六条,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自2024年12月28日起,就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或货代企业约定低于每公斤26特别提款权的条款均属无效,而此前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的条款明显低于该条款。

因此,如果不及时做出修改,现使用的空运面单或合同中责任限额的部分就可能会无效,进而致使承运人和物流企业失去应当受到的保护。


专业物流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从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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