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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如何判断航空运输当中的代理与转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9-12 16:47:43【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律关系,使代理人产生的代理权。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二节详细的规定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在航空运输领域,可以出现很多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订舱代理、清关代理、收货人代理等。如何判断这么多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举例说明,以(2020)粤0391民初854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做变形化处理,2018年7月,鸿图公司委托宏宇货运公司输货物若干,宏宇货运公司与偌亚奥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就上述货物运输,偌亚奥公司向宏宇货运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订舱和托运。偌亚奥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后,委托甲公司向海南航空公司订舱,货物分批达到目的地后,收货人代理人发现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收货人代理人乙公司向宏图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未果。

综合案件分析,案件中按顺序出现了鸿图公司、宏宇货运公司、偌亚奥公司、甲公司、海南航空公司、乙公司。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我们团队认为,分析此类案件的原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鸿图公司委托宏宇货运公司输货物若干,宏宇货运公司为货运代理,其代理行为的结果归结于鸿图公司;宏宇货运公司与偌亚奥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就上述货物运输,偌亚奥公司向宏宇货运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此时的宏宇货运公司进行了一次转代理,将委托代理的权限交给了偌亚奥公司;偌亚奥公司接受宏宇货运公司委托后,委托甲公司向海南航空公司订舱,偌亚奥公司又将部分权限转给了甲公司,甲公司此时为订舱代理;收货人代理人乙公司向宏图公司索赔,乙公司代理收货人向鸿图公司索赔,其行为的结果归结于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