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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未签发航空货运单发生货损如何赔偿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9-19 17:12:17【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航空货运单,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七条之规定,一、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二、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也就是说,托运人未填写航空货运单也是可以的,并且也是不影响实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航空运输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运输货物并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不需要任何书面协议和文件的。

若在航空运输实践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既没有航空运输合同,由未签发航空货运单,发生货损、或者延误后,应当如何赔偿?

举例说明,托运人中国甲公司空运 20 包不同种类的电器从北京运至海南。承运人航空公司要求每包填写一张航空货运单。由于该批货物必须在固定航班之前安排装运,其中 3包装机后货主未填写货运单,承运人也表示同意。当该批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时,发现 4 包电器(包括未填货运单的3包)严重损坏。这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地面的工作人员在装机时未尽到正确合理的谨慎而致。现货主就 4 包电器损失一事打算向责任方索赔。

物流律师综合案件分析,首先,甲公司就货物运输事项与航空公司达成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本应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填写航空运输单。由于过于着急未对其中三单填写航空货运单,不影响甲公司与承运人航空公司成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其次,承运人应当就货物损失承担责任。本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航空公司地面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的,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最后,承运人航空公司不得就未填写航空货运单的三笔货物援引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托运人经承运人同意未填写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不得援引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