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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联运的概念界定以及认定标准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4-10-12 16:56:24【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航空运输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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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联合运输以下简称为单式联运对标概念为多式联运,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送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如铁铁联运、路路联运、海海联运、空空联运等。这种运输方式通常出现在货物需要转运的情况下。

2021)03民终1419号上诉人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原审被告康捷空滨海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当中,上诉人北京康捷空公司缔约承运人诉请被上诉人原审案外人大韩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承担涉案事故的终局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三条有关单式联运的规定加以证成即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大韩航空公司针对上述援引辩称康捷空公司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特指单式联运不适用本案的运输模式大韩航空公司认为单式联运要求多个承运人均为实际承运人货物必须在同种多个交通运输工具之间转移而本案中仅大韩航空公司一个实际投入并驾驶一架飞机不属于单式联运故康捷空公司要求大韩航空公司承担终局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一二审的判决中并未对该“单式联运”的争议作出详细阐释其中一审判决则以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四十条规定指出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判定大韩航空公司确负有连带责任进而规避了对“单式联运”中有关“承运人”是否指多个“实际承运人”以及是否需要在同种多个交通工具中转移的探讨


事实上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对于“多式联运”的规定较为详细且广泛诸如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蒙特利尔公约、《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等而对于“单式联运”提法较少相关规定在国内法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相关的国际条约并未明确指出单式联运这一概念且综合上述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单式联运的内容与国际公约存在出入后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门槛更低无需考量“单式联运”有关承运人与同种多个运输工具的纠纷

综上物流律师认为就算实际承运人借助单式联运的特征证实某次货运并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单式联运的要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运人仍旧可能因国际公约中诸如蒙特利尔公约中对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而继续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