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保险纠纷律师、航空运输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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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个原因共同导致。而针对这种多原因共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形,我国《保险法》中为此就确立了近因原则,根据该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表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取决于那个最有决定性的、最具有关键性的原因。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活动中,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坏的原因可能比较多,这里面既可能包含了因承保风险所致,又包含了因除外责任事由所致。此时,如果发生全损事故的众多原因中存在着因城堡风险所致,且这一风险属于近因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在江苏华麟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5号】,两个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了货物的损失,被卸下之后码头各方面拒绝开箱查验导致了货物长时间在码头堆存,等最后检验之时,货物已经全损。表面上来看,货物的损失是由于船舶碰撞和长时间堆存共同所导致。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认为,确立其中何种原因属于近因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希望这些因素可以为相应实务人士提供参考:
第一,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具体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首先应该审视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之中。如果所有导致货物全损的因素都属于承保风险或除外责任里,那么就不涉及到近因的判定问题,直接可以做出赔偿与否的认定。只有众多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涉于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时,才会涉及到进一步的判断问题。
第二,理货报告中的表述。在本案中,由于没有及时的进行检验,相关货物的状况可以通过理货报告的表述予以推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检验,那么就应该依据检验报告来确认哪个因素是导致货物全损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船舶碰撞系涉案货损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货损发生的近因,全损损失是碰撞引起的最终结果。而长时间堆存只是让原本已经是全损的货物变得更为“糟糕”,这并不能动摇全损原因的认定。
第三,被保险人是否有懈怠行为;尽管被保险人是否懈怠并不是判断近因原则的最直接要素,但是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会对法院的审判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如果被保险人第一时间通知承运人及被告照料货物并尽快检验,已尽合理减损义务,不存在自身懈怠行为,那么这必然对他而言是有利的。相反,被保险人很可能就会获得一个不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