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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主和收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该批货物的成交价格,若航空货运承运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履行运输合同,包括货损、迟延履行等,承运人是否就该批货物的可成交价格,也就是期待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释:
在买卖合同中,可成交价格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可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期待利益是应当支持的。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相关案例:
在(2021)粤03民终16466号云翔公司与领创公司航空货运合同纠纷当中,云翔公司委托徽航公司向云翔公司订舱,托运800箱一次性防护口罩至美国洛杉矶。双方约定以航空运输直飞目的地的方式安排货物运输并清关派送。此约定中,承运人负责清关。货物抵港后,洛杉矶当局对于送到的口罩采取了措施,表示案涉货物未在美国的FDA备案,因此不能清关只能退回。故领创公司向云翔公司主张按合同价格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口罩未能顺利运达是因云翔公司一方的过错导致在美国无法清关被退回。案涉200件口罩至今仍存放在案外人华悦公司仓库,距离双方原先约定的运输时限已有一年多时间,严重影响了口罩的功能和价值,现已难以通过销售获利。该损失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云翔公司在货物未能清关后迟迟不向领创公司交回货物所造成。云翔公司应当承担可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律师总结;
综合案件分析,本案发生在2020年4月左右,是世界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的当年。当时口罩紧缺的状况是众所周知的。云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明知其承运的货物是市场上紧缺的口罩。而合同约定的清关义务人也是承运人云翔公司。故法院认定其可以预见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在一般的航空货运合同中,承运人负责清关是常态,故航空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货物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做出明确的标注,对目的港需要审查的货物做出特别约定,本着承运人和代理人的行业敏感性和经验审慎的运输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