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船舶碰撞行为本身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也是遵循着一般的规定。
[ 查看详情 」随着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和范围越来越广泛,货代企业已经逐渐突破了专门从事国际贸易“代理人”的传统角色,进而向类似无船承运人的角色不断发展。也正因如此,司法审判领域对于货代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也因此更倾向于认定货代企业为承运人。(货运纠纷律师)
[ 查看详情 」当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经审核会启动海事案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会将已经扣押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给付申请人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合法债权。
[ 查看详情 」承运人和托运人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时,往往不知道目的港的状况,不了解目的港当局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当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港时,目的港当局时常会发生强制清关后再提货的要求。承运人不得已将货物放货给目的港当局。在当地的收货人这时就会发现,在其付款赎单后,持正本提单却无法取货,而远在千里之外的托运人有时也会发现,在收货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货已经被取走的状况。这时的承运人有可能既会受到来自托运人或是收货人向其主张的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应尽的义务,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货物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可能存在货方在发货后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写目的地的情形,例如写错货物目的地或者将货品运至其他目的地更有利于销售等各种理由.
[ 查看详情 」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载货船船长签发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凭证,提单上会记载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争议仲裁条款等。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货代货运收据也就是常说的FCR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收据,尤其是在双方具有长期贸易往来关系的公司之间,这种收据非常普遍。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保险人往往不会轻易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就产生了保险赔偿事后产生的利息问题。
[ 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应综合考虑事发时的通航环境、船员的良好船艺及船舶技术参数等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责任船舶在事故发生后船长或当班驾驶人员明知发生碰撞事故而仍然驶离事故现场,突然关闭AIS、VDR等设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 查看详情 」在集装箱货运当中,集装箱运输纠纷的多发点集中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问题上,而“新冠”疫情以来,采取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在海上(水路)、铁路、公路都会受到防控措施的影响而迟延交货,特别是公路运输,各省、市、自治区对于疫情防控的标准亦不相同。
[ 查看详情 」海上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合同,其中支付代理费自然是委托人基于合同项下最主要的义务,也是代理人最为关切的义务。实践中,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事件时常发生,货运代理人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代理费的获取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有诸多涉及到无单放货的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它为审理无单放货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本节编者主要想探讨一下无单放货案件中的法院管辖权问题。
[ 查看详情 」出口退税需要核销单,核销单是出口退税需要的其中一种资料。
[ 查看详情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可能存在货方在发货后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写目的地的情形,例如写错货物目的地或者将货品运至其他目的地更有利于销售等各种理由。
[ 查看详情 」在航运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当中,船舶挂靠的现象屡见不鲜。船舶挂靠是指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规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交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
[ 查看详情 」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
[ 查看详情 」出口退税需要核销单,核销单是出口退税需要的其中一种资料。货运代理帮助委托人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准时收汇,并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索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供必需的单证和按照必需的程序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后,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税联”向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享受出口优惠政策。
[ 查看详情 」我国《民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船舶这种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未登记对抗主义,不同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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