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系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经过协商的提单背面条款亦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确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依据。国际航运界,诸如B公司等大型班轮公司均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制式提单背面条款,并公布于班轮公司的官网。该类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对运输合同所涉主体的界定、首要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对于提单合法流转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识趋于一致,即后手提单受让人因未参与提单背面条款协商过程,该条款对后手善意受让人不生效力。诉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货人身份自托运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处受让该提单。虽然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参与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协商过程,该背面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拘束力。
[ 查看详情 」这类框架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合同双方谋求一定大批量的合作契机,托运人谋求更加优惠价格,如有托运业务时直接按照订立的框架协议来订立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 查看详情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航空运输资质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不同,前者是作为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的资质,后者是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资质。我国法律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资质仅是管理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如此,仍建议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从事该项业务,以避免行政处罚和合同纠纷的风险。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有时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会产生工作上的纠纷,尤其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没有取得相应的提单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进而会要求货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事海商律师)
[ 查看详情 」提货不着虽然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以预见的事故。
[ 查看详情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在多式联运途中发生货损的,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承担责任。多式联运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的是严格的合同责任,即多式联运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无关就要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承运人对多式联运全程所承担的责任。若某区段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区段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
[ 查看详情 」《海商法》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规范在该法第四章的、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方“承运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中对船舶适航义务的保障期间和标准有着相对明确的界定,
[ 查看详情 」提单是一种由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针对特定货物的物权凭证。据此,如果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不提交提单,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即使实践中收货人凭借副本提单和保函前来提货,承运人也不能将货物交付给副本提单的持有者,否则便可能要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查看详情 」一、适用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两位主要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适用《海商法》和《合同法》,上述两部法律在同一法律位阶,系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未予调整的部分应当适用《合同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运输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在《合同法》第十七章中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中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
[ 查看详情 」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 查看详情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 查看详情 」原告委托被告方代为办理货物在尼日利亚的清关事宜,但是因遭遇尼日利亚税收政策调整、疫情阻隔、码头及堆场货物积压过多、关税减免申请以及超期费减免申请耗时过长等原因,导致原告委托的10个货柜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延迟。据原告起诉状上所载,其中6个货柜延迟 28天,4个货柜延迟168天,以致于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
[ 查看详情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解读不应该把基层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海事海商案件来说它的审级是第一审,也可以认为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这细节的差别,应该提请实务人士注意。因此,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 查看详情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能会选择“一切险”,即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之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于一切险而言,实务中有两个错误的认识需要及时予以厘清: 第一,“一切险&rdq
[ 查看详情 」客户一审委托其他律师败诉,客户不服一审判决,自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民终 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我方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后面从朋友口中了解到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面对面了解我们团队专业实力后,决定委托了我们律师,接到案件后我们律师第一时间分析了整个案情情况并申请再审,整理了更细化的证据材料和找到案件关键点,进行打这场官司。最终法院改判,支持我方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查看详情 」这其中就涉及到签字人在签字当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身份,如果关于这一点问题代理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必然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代理一方能够明确的证明当时代理人是没有权限的,那么就要审查这次代理行为中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来相信被告仍然是有权的代理人。
[ 查看详情 」提单是物流企业在业务中常见的运输单证,几乎所有物流企业都不可避免的接触提单,全面了解提单在法律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效力,能够帮助物流企业避免很多业务操作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 查看详情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主体,且必须要对承保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 查看详情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 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 查看详情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