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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航空运输案件管辖错误而被告应诉如何处理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1-06 15:28:02【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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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归哪一国法院管辖是无约定下适用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先决条件。若案件诉讼当事人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国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若原告选择了一个错误的管辖法院而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应诉答辩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本案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后,发现对自己的结果不利,想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将判决推到重来又当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阿联酋National FZE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约定National FZE承运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物,由上海运至美国芝加哥。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依约向National FZE支付运费后,收到National FZE的通知,称飞机无法依约运输货物。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另寻其他公司运输产生经济损失31.80万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National FZE和美国National Group赔偿。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发现其没有管辖权,进而立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各方当事人于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法院,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结果对美国National Group不利,便在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合案件分析,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次,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并当庭对诉请进行答辩。视为应诉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应诉管辖制度,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被告在第一审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违反管辖而进行陈述时,法院则拥有管辖权。《德国民诉法》规定:在受诉法院明确告知被告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坚持应诉、接受管辖的,在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保持程序稳定的需要和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