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栏目]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中过失的判断依据?2025年07月23日 14:34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事故超赔再保险亦称“巨灾超赔保障”。“超额赔款再保险” 的一种类型。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以此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危险予以保障。为了明确自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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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什么是超额赔款再保险2025年07月21日 15:30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事故超赔再保险亦称“巨灾超赔保障”。“超额赔款再保险” 的一种类型。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以此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危险予以保障。为了明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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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海事海商律师简述FCL贸易术语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025年07月14日 16:43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FCL贸易术语指的是Full Container Load,作为拼箱货的相对术语,指一整集装箱,有时也指Full Container Load Order,即整柜定单。在既无证据表明双方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加收了货物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地点的运费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本文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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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被保险人采取挽救措施但未生效保险人是否赔付2025年07月04日 14:19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还是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救援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当被保险人已经尽最大可能的实施救援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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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物流律师简述航空运输保险是否适用填平原则。2025年06月30日 15:00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填平原则源自于德国民法理论,是指在民法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采取的是单一法律责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陪多少,受害人不应其遭受的损害而获取利益。保险领域是损失填平原则的重要应用领域,其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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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航空运输承运人超额保险保险人是否赔付2025年06月23日 14:54
-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或是当事人因善意或恶意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或是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后跌落,而使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 造成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两种: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前者如要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认识不清,误以为高额投保;后者如要保人居心叵测,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 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自己将要交付托运的一批货物投保了航空货损险,甲公司由于其是航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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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争议的,该如何做出解释?2025年06月19日 10:49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订立过程中,由于词句的多义性、模糊性、概括性等特点,不同的人不可避免地会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认识差异导致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会引发对合同条款的争议与保险合同纠纷。此时,该如何做出恰当的解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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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如何解决民用航空器司法拍卖中的流拍困境2025年06月03日 15:17
- 随着民用航空业在疫情期间的艰难发展,以民用航空器为标的物的执行案件逐渐增多。几乎每次航空器被司法拍卖时,淘宝、京东等相关信息页面下方都有成千上万的围观者,有的甚至高达7万人次。虽然总能引发大量关注,但实际成交案例寥寥无几。 2021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和京东拍卖平台分别拍卖了湾流G550型和G450型两架公务机。两架飞机原价共近5亿元,使用仅7年半,属于飞机中的“年轻人”,且飞行小时数较少,法院以评估价格2.65亿元的7折价作为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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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专业律师简述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2025年05月20日 15:29
-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履行、变更航空保险合同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相应的纠纷。关于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另外,司法解释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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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是否赔付2025年05月08日 15:48
- 动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别是高价值的船舶、民用航空器更加具有流通的价值。当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疏于管理未将此情形告知保险公司更换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其不知情能否拒赔? 举例说明,甲航空公司购买了一架空客运输机,在从上海飞往乌鲁木齐机场的航行过程中,空客运输机受到鸟群袭击,导致前挡风玻璃破裂,同时死亡鸟群的尸体落入发动机中致使发动机故障,不得己在兰州机场迫降。该事故经民航部门调查后认定为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后,受损飞机被运至维修公司维修,花费施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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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航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何时行使2025年04月30日 14:15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航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人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当偿还给被保险人。航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应自其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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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2025年04月28日 14:23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当事人不会丧失请求权,但丧失了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到199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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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航空运输强制责任保险是否违反自愿性原则2025年04月15日 17:09
-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强制保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一是为了保证飞机旅客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能够有赔偿,二是为了航司自身的风险把控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我国195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故在我国领域内该强制保险不违反自愿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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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或赔偿责任限额时,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赔偿标准?2025年03月25日 13:46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航空货物运输是利润偏少而风险偏高的行业。为了保护行业的运营与发展,法律对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运输企业承担的风险具有可预测性。但同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托运人仍然可以通过保价声明突破责任限制,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在交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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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2025年03月17日 16:10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不同于强调机动性、作战功能的军用飞机,对用于载客、运货的民用飞机来说,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因素。一旦发生空难事故,将意味着严重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和保障公众安全利益,使民众安心享受航空运输带来的快捷便利,民用航空器本身的安全性成为了关键。作为民用航空器最低的安全安全标准,适航性又称适航,是指航空器在预期的服役使用环境中和使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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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承运人未经通知改变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运输计划是否引发违约责任?2025年03月14日 17:03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航空货运单作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运输条件确认、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其载明的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以及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断,一旦航空货运单上注明了航班、路线、机型、承运人、运输工具等运输计划,那么该运输计划便构成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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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物流律师简述缔约承运人是否必须拥有航空器?2025年03月11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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