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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及时定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8-01 16:51:00【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 18 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当航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核定,以便以后索赔。当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之后,保险人怠于定损致使损失扩大或者保险标的彻底灭失,保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被保险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举例说明,甲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身险损失险和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机场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该保险公司随即抽调附近的保险定损和理赔专员前往当地办公,但因路途遥远,耽误了一个半月之久后仍旧不做任何调查、定损和理赔项目,导致航空运输的货物由于自然侵袭和风化损失扩大。甲航空公司遂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保险的货物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甲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认为其评估的金额过高,便提出了鉴定申请。

我们团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定损。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甲航空公司提交的评估结论,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采信了甲航空公司提交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定损,不调查,不理赔,且不说明任何理由,从而引发诉讼,在诉讼中才提出各项质疑,其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应当受到惩罚,且其没有证据否认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保险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进行赔偿。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