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网站网站地图在线留言欢迎光临物流律师网www.wuliulvshi.com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微信198 6775 3581

当前位置: 首页

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10-24 14:04:58【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11

航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航空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人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当偿还给被保险人。需要指出的是,代为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这项权利。 

举例说明:A运输公司与B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在C保险公司购买航空运输保险。由于B公司原因导致货物全损,B公司将全部款项赔偿给A公司,则C公司由于并未支付理赔款项,则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实际上是债权的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当属请求权。

我们团队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保险事故属于除外原因,那么保险人就不负有赔偿责任,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的问题。

第二,发生的保险事故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发生的保险事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且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被保险人须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且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实质要件。如果因某种原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不再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作为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便是已经完成了对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支付,在其未完成支付之前,对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必然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行使。 

第四,代位权产生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且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只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6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9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