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海事海商律师提到了:忽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将很有可能导致败诉,明确了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点以及法院的相关做法等问题,并谈到了“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理上海朵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国一秒物流有限公司”这一个案子。然而,还有一个问题在这个案子中并没有涉及到的,那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就是指在发生一些特定的情况时,诉讼时效就停止继续进行计算了。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就代表了请求人已经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正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表述的那样:“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裁定被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需注意的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当一方诉讼当事人援引时效问题进行抗辩时,法院一般都会去考察请求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的情形,所以尽管在笔者代理被告的“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理上海朵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国一秒物流有限公司”这一案中,原告并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法院仍然还是对此进行了论证和说明,并认为“原告无举证证明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效果。一个有丰富海运诉讼经验的律师不论是在起诉或应诉相关案件时,都应该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到被告诉讼时效抗辩的可能性,进而收集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导致满盘皆输,导致原本可能的赔偿得不到主张;相应的,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在应诉时应当首先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旦诉讼时效抗辩成立,那么很可能得到胜诉判决。对于货代企业来说,涉及海运的纠纷,应当尽早咨询律师进行处理,避免超过短短1年的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但是有时候,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就会有中断的情形,例如“在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等诉绍兴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7)浙民终331号”这一案例中,请求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这一事实的意思表示,并有相应的实际行动。法院就认为“兆丰公司向百斯特公司索赔是2014年5月20日,应该从该日起计算,而不应从空箱流转时起算诉讼时效。即使从空箱流转的时间开始计算,也因百斯特公司2014年6月12日同意履行义务这一事实而中断。”因此,同意履行义务本身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实践司法案例确实的发生过,而且它的依据主要还是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践中如若涉及到这一问题应该予以查阅。对于一些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在商业谈判的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尽可能的通过打折、给予一定账期或者签署还款计划书等方式让诉讼时效中断,让原本陷入僵局的纠纷起死回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