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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在收货人未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托运人的责任?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3-06 16:09:42【

承运人从事航空运输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运费。在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时,航空托运人也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空运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交费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运费预付,另一种是运费到付。

在运费预付的情形下,托运人在货物始发地将预期的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及其他费用支付给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意外事件,致使有关运输费用增加时,托运人有义务补充支付这部分费用。

如果是运费到付,承运人收取的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收货人在货物的目的地支付,托运人不提前支付。但是,有一点必须要指出,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支付运费是其法定义务。但是,收货人并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准合同当事人。只有在收货人认可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才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负有交费的义务。但是,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收货人没有支付运费时,托运人是否应当向承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收货人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其交费义务的履行来自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不具有强制性。若收货人拒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7)粤71民终171号广州市瑞为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瑞为贸易公司于2015年3月7日与联邦快递公司签订《国际空运单》,委托联邦快递公司航空快递货物至美国。提单中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瑞为贸易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运费和附加费。瑞为贸易公司主张,收件人乃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非第三人,具有交付运费的义务。联邦快递公司在没有支付运费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且未行使留置权,最后致使未能收取运费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运输合同是由联邦快递公司与瑞为贸易公司双方共同签订并完成,收件人仅为运输合同的第三方或涉他方。尽管涉案航空货运单载明的付款方式为收件人付款,但是收件人付款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支付方式。在瑞为贸易公司未支付运费的情形下,瑞为贸易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向联邦快递公司支付运费。

物流律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运费到付的情形下,收货人没有支付运费时,托运人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只有第三方履行了本应为托运人的付款义务,才能免除托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