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和航空运输实际业务领域中,航空货运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其形成的是意定之债,又称之为合同之债,各个国家对合同之债均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1987年1月1日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采用的是类似于澳大利亚、加拿大、阿联酋等国家较短的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于敦促债权人快速主张权利。同时世界其他国家则采用的是五至六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旨在于较高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01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民法总则》,将原有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其三年的诉讼时效与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类似,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趋于稳步发展,法律也开始扩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021年1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民法典》,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关于以上三部法律衔接时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本文仅讨论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通俗的理解为“刷新”即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若提起诉讼后,原告又撤诉(包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在(2020)新民申127号南航新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被申请人义乌航空运输公司、一审被告友合物流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托运人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曾于2013年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准许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撤诉的裁定。直至2015年1月1月22日预立案,2015年3月9日正式立案,申诉人南航新疆分公司主张托运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其诉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该类案件中曾出现过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起诉后撤诉,视为没有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另一种是起诉后,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对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中断,否则认定为不中断;还有一种则认为起诉后撤诉,其主张已表达至人民法院,法律又仅规定起诉之情形,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司法实践当中,除《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以外,起诉后无论是主动撤诉或是按撤诉处理,支持第三种观点的法院占主流。但这里笔者还是建议通过法定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9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