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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采取挽救措施但未生效保险人是否赔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7-04 14:19:32【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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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还是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救援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当被保险人已经尽最大可能的实施救援行为,但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实际上救援行为未生效,没有效果,等于“钱白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此时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甲航空公司为自己公司旗下的自有航空器投保了机身险,乙公司委托甲航空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并标注易燃品,在通过检验后,甲航空公司在机舱内做好了隔热阻燃准备,并将其包装特殊处理。在该航班飞行至海南机场附近时,由于阻燃包装质量不合格与空气发生摩擦,产生静电点燃了该部分货物。不得已塔台指示其迫降美兰机场。迫降后,消防部门派员参与救援,但火势依旧不减,甲航空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委托当地蓝天救援队参与灭火,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时积极参与灭火,还导致一名救援人员受伤,但飞机仍旧推定损。保险公司表示蓝天救援队的委托为非必要的救援措施且没有效果,该部分费用不予赔付。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按该条规定,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辆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该条规定,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施救没有产生实际效果,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费用。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法律规范对其免赔的事由不加以限制,被保险人的救援行为就不会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其就会导致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任由保险标的损失的扩大化。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