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运人如何履行托运危险品的通知义务,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对其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的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关于这个通知义务,物流律师认为有以下两个关键点:
1、书面提交相应材料
实践中,有些托运人可能会抗辩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运货物具有危险性,所以希望能够以“善意”的主观内心来为自身开脱。物流律师认为,托运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所运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当然的成为免责的依据。承运人应该遵循危险品海运出口的基本流程,并提交相关的合格文件,例如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包装技术说明书、海运托书中的各项标志(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编码、包装及要求等),这些说明与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托运人不遵循这些流程,以隐瞒货物属性为目的瞒交或者少交相关的材料,就会被认定为是未能履行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
2、对危险品的属性认识
在托运人为无船承运人的情况之下,无船承运人会以不知是危险货物为由而进行抗辩。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也许真的没有收到货主给他提交的书面材料,所以他无法去给海运承运人提交相同的材料。在发生损害之时,他会向海运承运人说:“由于货主没给我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所以我无法给你提供相同的材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想去追责,那就去找货主吧”。对此,物流律师认为这种抗辩实际并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和依据。在“货主瞒报危险品导致货损,其货代是否有责任?”一文中,我们已经系统的分析这种情况时各方承担责任的应有逻辑:“当货主瞒报了危险品给无船承运人,致使船方发生损害时,船方可以向无船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无船承运人赔偿之后,可以基于与货主的运输合同向货主予以追偿,而不能以自己与货主的运输合同去对抗自己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就不能再以不知道危险品的危险性质为由去对抗海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了。
因此,不论是货主还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企业,一定要对危险品慎之又慎,货代企业在面对某些初次合作或资信不明确的客户时,尤其是在当下实际承运人加重对于危险品瞒报罚款力度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处理,避免因为客户瞒报货物导致自己遭受“无妄之灾”。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