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填平原则源自于德国民法理论,是指在民法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采取的是单一法律责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陪多少,受害人不应其遭受的损害而获取利益。保险领域是损失填平原则的重要应用领域,其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条第二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说明,A白酒公司将一批名酒委托B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在运输前向C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运输一切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恶劣及气流影响导致部分白酒洒漏,共损失50万元。事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B公司就此次事件向A公司赔偿40万元,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25万元赔偿,剩余部分未付,A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索赔50万元。
我们团队认为:航空运输保险作为一种财产类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规定的损失填平原则。上述案例A公司索赔数额虽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然其已从B公司处获得部分赔偿,在保险理赔时C公司有权将其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在保险理赔金额中予以扣减。另外,由于A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权利,除非双方解除协议,否则C公司有权就A公司免除的10万元部分拒赔。在C公司在对A公司理赔完毕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行使追偿权,要求B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的理赔款项。需要指出的是,若航空保险包括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则不适用填平原则。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