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纠纷]客户一审败诉,二审委托翟东卫律师团队,最终法院成功改判2022年05月19日 15:49
- 客户一审委托其他律师败诉,客户不服一审判决,自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民终 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我方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后面从朋友口中了解到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面对面了解我们团队专业实力后,决定委托了我们律师,接到案件后我们律师第一时间分析了整个案情情况并申请再审,整理了更细化的证据材料和找到案件关键点,进行打这场官司。最终法院改判,支持我方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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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纠纷]代理人离职后仍然就欠款问题签字的行为是否有效?物流律师2022年05月16日 14:57
- 这其中就涉及到签字人在签字当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身份,如果关于这一点问题代理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必然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代理一方能够明确的证明当时代理人是没有权限的,那么就要审查这次代理行为中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来相信被告仍然是有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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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代理原告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2022年04月25日 14:58
-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 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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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纠纷]在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代理下,成功追回被拖欠的运费1925400元2022年04月21日 14:15
-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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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我国《海商法》时效中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物流律师2022年04月13日 14:42
-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98 6775 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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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2021年年度回顾2022年02月15日 14:48
- 截止发稿之日,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成员达30余人,被20余家物流商协会、400余家物流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
因拥有处理国际物流纠纷的丰富经验,翟东卫律师被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先锋人才。
深圳律师协会新设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翟东卫律师被深圳律师同行选举为该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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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简述海损担保函的种类及其法律效果2021年12月28日 14:56
-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一份书面文件。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如果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并且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事实是成立的,货方可能会被要求分摊共同海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为了保证能够及时的提取货物,避免因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未被清偿而无法及时提取货物,会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担保函,以保证届时可能产生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能够得以偿付,从而保障自己针对所收取货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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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代理人的是否有货物留置权?2021年12月20日 15:31
- 海上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合同,其中支付代理费自然是委托人基于合同项下最主要的义务,也是代理人最为关切的义务。实践中,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事件时常发生,货运代理人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代理费的获取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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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承运人放货给当局的证明标准2021年10月15日 11:32
- 承运人和托运人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时,往往不知道目的港的状况,不了解目的港当局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当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港时,目的港当局时常会发生强制清关后再提货的要求。承运人不得已将货物放货给目的港当局。在当地的收货人这时就会发现,在其付款赎单后,持正本提单却无法取货,而远在千里之外的托运人有时也会发现,在收货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货已经被取走的状况。这时的承运人有可能既会受到来自托运人或是收货人向其主张的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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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船舶碰撞后逃逸是否丧失赔偿责任限制保护?2021年08月31日 14: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应综合考虑事发时的通航环境、船员的良好船艺及船舶技术参数等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责任船舶在事故发生后船长或当班驾驶人员明知发生碰撞事故而仍然驶离事故现场,突然关闭AIS、VDR等设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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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流律师 法律服务
- [原创文章]简述船舶挂靠人的法律救济途径2021年08月11日 15:18
- 在航运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当中,船舶挂靠的现象屡见不鲜。船舶挂靠是指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规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交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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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海事海商 海商法 物流律师
- [海事海商]海事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会中断?2021年07月20日 14:56
- 我国《海商法》中设立专门章节来规定海事诉讼时效,其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有着专门性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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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吴春江律师2020年11月26日 17:35
- 吴春江律师 联系电话:198 6775 3581
北京瀛和律师机构全国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吴春江律师是华北秦唐地区专业海事海商物流律师团队的创始人、发起人
该团队现服务于本地区多家著名钢铁企业物流相关方,在处理运费纠纷、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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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瞿国忠律师2020年11月24日 14:12
- 瞿国忠律师
联系电话:15071265938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学专业(海商法方向)
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 轮机管理专业
瞿国忠律师是华中地区专业海事海商物流律师团队成员。该团队现服务于本地区多家著名散杂货、集装箱、油轮化学品企业物流相关方,在处理运费纠纷、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保险纠纷、船员劳务派遣纠纷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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