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不仅仅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故从事保险活动时,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保险法律关系。
我们大多数人在涉及保险业务领域的时候会有听说或者了解过强制性保险。例如大家最常见的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从事海运领域的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海上重大油污事件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扩展到海上旅客运输伤亡、海上油污损害、有毒有害危险物损害和沉船沉物打捞等多个领域。
我国的各个航司会对飞机的机身、旅客的人身安全、货物的运输等方面进行保险。这类保险合同大多数是遵循《保险法》自愿性原则订立的。也就是说由航司(投保人)自愿投保的保险种类。那么,在航空领域有那种强制性保险呢?这也就是最重要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我国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并未规定有明显的强制性保险种类。
对比《保险法》的自愿原则,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又具有强制性,难道不相互矛盾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物流律师团队认为,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强制保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一是为了保证飞机旅客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能够有赔偿,二是为了航司自身的风险把控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我国195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故在我国领域内该强制保险不违反自愿性原则。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