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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1929年《华沙公约》的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承担过失性航空运输责任的利好制度。而对于其中的“责任限额的标准”(即确认每公斤货物赔偿多少特别提款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始终具有争议。法的适应性、时代性,同样也要求其中对于“责任限额”的计算需要跟随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综合考量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通货膨胀因素作出适时调整。(国际物流律师)
与上述需求相呼应的,便是建立一套责任限额的复审制度以“更新”责任限额计算的标准。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创设了关于责任限额复审制度的规定,即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了法定适用情形下的责任限额,保存人应当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以及其他更为具体的相关调整。(国际物流律师)
赔偿责任限额的法定标准共经历以下3次复审调整:(1)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情形下的承运人责任,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作出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2)而《2009国际民航组织发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限额修订生效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将上述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3)2019年5月27日ICAO理事会第217届会议复审后将上述赔偿责任限额修订为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等于204.6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生效。(国际物流律师)
虽然在形式层面,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政策以及时间(五年一次)已然明确,但在法律实务问题中,赔偿责任限额存在着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例外情况。(国际物流律师)
相关案例:
在(2021)津03民终1419号上诉人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原审被告康捷空滨海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当中,(国际物流律师)
2015年1月30日案外人三星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三星财险订立了《出口货物预约运输保险协议》,确认了保险与被保险的关系。(国际物流律师)
星通信公司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运,途径韩国仁川机场至美国迈阿密机场的22票货物丢失,三星财险向通信公司赔付1189972.5美元。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三星财险于2016年6月1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保险人与航空分运单的签发人康捷空公司(缔约承运人)之间就涉案货物所建立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为基础,要求康捷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认定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康捷空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属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后,在康捷空公司与三星财险就货损重量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以“由于本案的赔偿责任负担、赔偿金额是经过法院诉讼予以确认的,考虑到ICAO理事会对于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是基于通货膨胀的因素考量,因此基于公平原则”为理由,最终确认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ICAO理事会所公布且生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限额计算依据。(国际物流律师)
上诉人北京康捷空公司就赔偿责任限额标准的确认提出主张,认为《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任限制发生调整的,调整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便认定承运人应当作出赔偿,也应当适用运输发生当时的规定,即每公斤19个特别提款权而非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三星财险则辩称,责任限额计算标准的复审和调整基于通货膨胀因素的考量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国际物流律师)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以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限额计算依据是妥当的,并不违反溯及既往原则,并对理由作出进一步补充说明,“鉴于三星财险已就本案货损理赔完毕,而其以代位求偿之诉提出的索赔请求至今未获弥补,并考虑到公约责任限额复审制度是基于通货膨胀因素设置,基于公平原则。”(国际物流律师)
综上,物流律师团队认为:1、在确定限额赔偿金额时,以最新的赔偿限额计算标准(目前是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为依据,是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且属于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它是基于对受损方的利益的补偿的“及时性”所作出的保障措施2、承运人不能因着赔偿责任限制就放松对责任的承担,还需考虑国际经济形势下通货膨胀因素所带来的未来的“赔偿限额计算标准”的复审调整,以免面临更大的损失(国际物流律师)
物流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7年,现由48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9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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