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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如何举证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5-28 16:00:55【

电子数据证据既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身处航空运输纠纷当事人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如何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其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采纳该项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提供视听资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其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例如:微信、QQ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电子邮件的截图、海关网站的截图打印件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的律师选择通过公正机关公正来保存证据。

若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或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对视听资料或是电子数据申请司法鉴定和勘验,司法鉴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当异议成立时,该费用由对方承担。

举例说明,日本甲公司向英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合同约定,该笔货物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重量2吨,贸易术语DDP,目的地伦敦希斯罗机场。甲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该笔货物全程由南方航空公司承运。南方航空公司在抵达俄罗斯后,与俄罗斯丙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丙公司托运案涉货物至德国,丙公司抵达德国后与德国丁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丁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至英国伦敦希斯罗机场。后案涉货物部分损失抵达伦敦希斯罗机场,英国乙公司向日本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后,向南方航空公司索赔,南方航空公司追加丙公司、丁公司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南方航空公司将记录货物装卸以及离港的全过程监控提交至法院,证明了在其管段货物包装与状态良好。甲公司表示,其提供的监控画面有明显剪辑痕迹,出现了音画不同步的现象。遂申请法院对其提供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确实剪辑过。

我们物流律师团队认为,若航空运输纠纷中的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异议成立后,其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