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实际航空运输业务中,由于航空运输方式的便捷性和全球性,托运人可以选择一笔货物或是多笔货物在各个目的地之间运输。《蒙特利尔公约》称之为“连续运输”。
在连续运输的过程当中,托运人可以选择由同一承运人运输,也可以选择多个承运人运输。这就有可能出现托运货物在运至最终目的地发生货损,或是迟延履行的情况(延误)。若出现该种情况托运人应当如何索赔?索赔的主体如何?
相关法条: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一、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并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并就在运输合同中其监管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二、对于此种性质的运输,除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时履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举例说明,日本甲公司向英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合同约定,该笔货物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重量2吨,贸易术语DDP,目的地伦敦希斯罗机场。甲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该笔货物全程由南方航空公司承运。南方航空公司在抵达俄罗斯后,与俄罗斯丙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丙公司托运案涉货物至德国,丙公司抵达德国后与德国丁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丁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至英国伦敦希斯罗机场。后案涉货物逾期3日抵达伦敦希斯罗机场,英国乙公司向日本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后,向南方航空公司索赔。后南方航空公司举证证明,其发生迟延履行的是俄罗斯丙公司。
律师分析:
综合案件分析,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当中发生了多次转代理的行为,其转代理的行为自然没有得到托运人的同意,其责任由受托人承当,托运人甲公司所诉主体适格。案涉货物流转于不同国家,案涉国家均系《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故本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由南方航空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南方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若把该案件进行举一反三,日本甲公司通过与各个管段承运人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的形式进行运输,自南方航空公司举证证明是俄罗斯管段承运人的责任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情况,应当直接由俄罗斯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从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