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与海上、公路、铁路运输一样。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向承运人指示货物运输的目的地,航空货物运输也不例外。只不过因为航空货物运输有其特点,其目的地就更加复杂,有可能根据其贸易术语的不同,目的地也不同,(航空运输纠纷律师)例如,有指示工厂交付、指定目的港交付、边境交货等。但无论目的地如何变化,贸易术语如何应用,其正确的目的地肯定有一个准确的地点。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这里的“收货地点”就是我们所指的目的地,《民法典》称之为“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华沙公约第八条规定: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二)起运地和目的地。另,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从以上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托运人指示正确的目的地是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乃至所有运输合同的必要条件。若托运人的指示的目的地不明确或是不正确,承运人应如何应对?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在(2018)浙04民申82号再审申请联邦快递公司与被申请人福特塑料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联邦快递公司与福特塑料公司签订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联邦快递公司承运福特塑料公司一批塑料制品,福特塑料公司填写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信息,但福特塑料公司填写的航空货运单除国家误填写为“哥伦比亚”外,其他信息如邮政编码、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等均正确。福特塑料公司在托运时选择的经济快递,货物退回时联邦快递公司未与福特塑料公司协商直接选择优先快递,货物退回时产生了高额的运费,福特塑料公司不予认可,故而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塑料公司作为托运人,其应当填写正确的送达地址,收货地址不准确导致货物被退回的主要责任在福特塑料公司,但联邦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国际航空快递公司未能注意到上述明显错误,导致货物被送至哥伦比亚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承运人联邦快递公司承担本案40%的运费损失,由托运人承担60%的运费损失。
专业航空运输纠纷律师认为,当托运人未指示正确的目的地,此时托运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承运人应凭借专业的运输经验对指示的目的地进行最基本的信息核对。例如,托运人将江西省宜春市误写为江西省长春市,将温哥华误认为是美国的城市,从最基本的地理常识均可判断。承运人还可以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当托运人指示的目的地不正确,不明确时,通知其让其重新指示也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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