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被保险人大多出于获得更多赔偿金的目的,扩大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很明显是不合理的,是出于恶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举例说明:A航空公司将自身承运的货物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保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颠簸导致货物轻微损坏,A公司担心货物未全损保险理赔数额较低,但货物有部分损坏,又担心收货人拒收,故而任由其继续损坏。嗣后,双方委托第三方对损失数额进行公估,确认结果为全损,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全部损失进行理赔。本案焦点问题主要在于损失的确定、是否存下扩大损失。若存在扩大损失,数额及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轻微事故演变为重大保险事故,其存在重大责任,其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自身未尽到妥善运输义务,对扩大损失部分主张免责并拒赔。
我们团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将遭受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保险财产的损失会对其生产或者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社会财富的总量也会因为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减少;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应支付一定的保险赔偿金,经济上将遭受损失。因此,防止和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成为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法律之所以为被保险人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公平的原则,因为保险标的始终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性能、保险事故现场及其周围情况也比较了解,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是最早知晓,所采取的救助行为最为及时有效,而且损失的防止或者减少,不仅有利于保险人,也惠及所有投保大众,避免了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